# 外国人在泰国购房——可以拥有和不可以拥有的产权类型

> 2026 年泰国外籍购房规则：公寓、土地、leasehold、公司结构、49% 配额、Section 96 bis，以及 BOI 与 IEAT 的限制。

在泰国，移民身份与财产权是两套不同的制度。买房本身不会产生签证，签证本身也不会产生土地权利。截至 **2026 年 7 月 23 日**，实际问题不是“外国人能不能买房”，而是“正在登记的是哪一种法律类别的权利”。

这篇文章就是回答该问题的 ownership matrix。这里区分四种类别：

- `Available` — 只要满足条件，现在就可以登记的真实路径
- `Available only with permission or business purpose` — 仅在有批准或有真实业务目的时可用，不是住宅购买捷径
- `Limited registered right` — 可以登记，但不是 freehold 所有权
- `Not legal / not ownership` — 只是营销说法、nominee 结构或合同承诺，并没有创造所宣称的权利

与合格投资相关的移民路径见 [[thailand-property-investment-visa]]。别墅交易的具体检查项见 [[buying-villa-thailand-foreigner]]。公寓路径、公司持有限制以及主要土地权利替代方案见 [[condo-foreign-quota-49-percent]]、[[thai-company-property-ownership]] 和 [[usufruct-superficies-habitation]]。

## 外国人在泰国真正可用的直接产权路径有哪些？

外国人的直接产权路径基本只剩公寓单元，以及少数很窄的法定土地例外。

| 路径 | 状态 | 权利持有人 | 资产 | 当前规则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外籍配额内的公寓 freehold | 可行 | 外国自然人或符合条件的外国法人 | 仅限公寓单元 | 《公寓法》外籍配额仍为总单元面积的 49%。买方仍需确认项目配额未满，并准备银行和土地办公室要求的外国转让文件。 |
| 建筑物或构筑物与土地分离的单独所有权 | 仅在同时配套有限的已登记土地权利时可行 | 外国个人或公司，取决于结构 | 建筑物或构筑物，不包括其下土地 | 泰国法允许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。对别墅买家来说，这并不是一条与土地 freehold 并列的路径，因为土地部分仍需依赖自己的法律基础，通常是已登记租赁、地上权，或两者兼有。 |
| Land Code Section 96 bis 住宅用地 | 仅在取得政府许可时可行 | 外国自然人 | 最多 1 莱住宅用地 | Department of Lands 当前公开资料仍列示此路径：THB 4,000 万合格投资，持有至少 5 年，并取得内政部长批准，同时受地点限制。应把它视为例外，而非常规方案。 |
| 根据 Section 93 作为法定继承人取得的土地 | 可行，但受限制 | 外国法定继承人 | 继承所得土地 | 当前官方资料仍将继承列为一条路径。外国法定继承人如要继续持有该土地，须通过土地局或其他主管机关申请并取得所需许可；如未取得该许可或许可被拒，则适用处置规则。 |
| Section 86 条约路径 | 在没有书面官方确认前，不应视为当前市场路径 | 仅在存在有效条约基础并取得所需许可时的外国人 | 条约范围内的土地 | Section 86 仍存在于《土地法》中。本文不将其作为可直接购买的常规产品，因为该条款依赖条约文本、规定条件和许可。依赖前应先取得书面官方确认。 |

对外国人来说，最干净的直接 freehold 路径仍然是公寓单元，而不是别墅地块。“建筑物单独所有权”这一行之所以重要，是因为很多别墅交易本质上是“泰国人持有土地 + 外国人持有建筑权利”，而不是外国人拥有土地。

## 外国人可以通过公司或特别法定许可持有泰国房产吗？

可以，但这类路径属于公司或获批业务活动，而不属于外国买家的个人产权。

| 路径 | 状态 | 权利持有人 | 资产 | 当前规则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真实泰国多数持股、且不落入 Land Code Sections 97 和 98 的经营公司 | 对公司可行，但不是外国人个人产权 | 具有真实泰国持股和真实业务目的的泰国法人 | 用于公司真实业务的土地或公寓 | 这是公司持有，不是外国股东个人持有。若泰国股东只是替外国人站位，该结构就失败。 |
|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Section 27 下的 BOI 受促公司 | 仅对获批受促活动可行 | 获得 BOI 促进资格的个人或公司 | BOI 认为适合获批业务活动的土地 | Section 27 允许获促主体持有对获批业务必要的土地。若获批业务终止或转让，须在 1 年内处置。这不是私人住宅路径。 |
| IEAT Act Section 44 下的工业或商业经营者 | 仅在工业园框架内可行 | 获 IEAT 许可的工业或商业经营者 | 工业园区或保税/自由区内土地 | Section 44 允许持有董事会认为适合该业务的面积。若外国经营者解散或转让业务，须在 3 年内出售土地。这不是住宅捷径。 |
| 泰国配偶或泰国伙伴以个人名义持有 | 仅对泰国持有人可行 | 泰国自然人 | 登记在该泰国人名下的土地或建筑物 | 泰国配偶的所有权仍然是泰国配偶的所有权，而不是外国配偶的土地产权。关系状态不会把泰国所有权变成外国所有权。 |
| 境外公司、信托、分层 SPV、优先股包装或 nominee 结构 | 不是独立的土地权利 | 实际持有产权的人或实体 | 只是营销包装 | 这些标签都不能凌驾于《土地法》之上。法律答案始终回到实际登记持有人、真实出资来源以及真正可用的法定类别。 |

判断公司相关行的最短方法很简单：问清楚究竟是泰国哪一条法律允许持有土地、用于哪一类业务，以及该业务结束时适用什么处置规则。如果回答含糊，通常就是结构被包装过度了。

## 外国人可以用哪些已登记权利替代 freehold？

外国人可以使用租赁、用益权和地上权等已登记权利，但它们都不会把泰国土地变成外国人的 freehold。

| 权利 | 持有人与资产 | 最长期限 | 登记、转让、继承、收益 | 出售或死亡的影响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已登记租赁 | 承租人对土地、建筑物或单元享有的权利 | 不动产 30 年 | 如果该权利需要对抗第三人，登记就是实践中的基础。转让、转租和继承取决于租约条款和法律结构。它是占有和使用权，不是产权。 | 妥善登记的租赁通常应在登记期限内继续约束买方。它仍会因期满、解除或终止而结束；不会因为出售或死亡而变成 freehold。 |
| 用益权（usufruct） | 对他人财产享有的个人权利 | 最长 30 年或终身 | 已登记的占有、使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。不可转让。不可继承。存续期间可支持租金收益权。 | 出售通常意味着买方受已登记用益权的约束。该权利在期限届满或用益权人死亡时终止。 |
| 地上权（superficies） | 在他人土地上拥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权利 | 固定期限最长 30 年或终身 | 已登记权利，将建筑物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。固定期限结构通常是别墅交易中实际用于转让和继承的工具。 | 土地出售本身不会消灭该已登记权利。终身权利因死亡终止；定期权利在到期时终止，除非此前已依法重组。 |
| 居住权（habitation） | 在他人财产中居住的个人权利 | 最长 30 年或终身 | 已登记的个人居住权。不可转让。不可继承。无租金收益权。 | 买方在权利仍登记期间须承受该权利。该权利在期满或持有人死亡时终止。 |
| 地役权 / 使用地役负担（servitude / easement） | 附着于土地的通行、设施、排水等负担或利益 | 按登记内容持续至灭失 | 是附着于土地的已登记负担与利益，不是外国 freehold 的替代。通常解决的是通行或使用问题，不是所有权或收益。 | 出售本身不会消灭它。某一方业主死亡通常也不影响，因为该权利随土地而行，而非随人而行。 |
| 抵押权 / 担保权（mortgage / security right） | 债权人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担保权 | 直到清偿或执行完成 | 已登记担保权。转让随担保债权一并发生。它不会自动赋予抵押权人占有、居住或租金收益。 | 若未解除抵押，出售后土地仍带负担。该权利因解除、清偿或执行完成而终止。 |
| 优先购买权、选择权（option）或续租承诺 | 合同持有人，而非业主 | 仅属合同期限 | 这些是合同工具，不是 freehold 产权。能否登记取决于起草方式和 Land Office 实务。转让、继承和执行力取决于合同本身。 | 它们可能只给持有人留下合同请求权，而非土地权利。续租承诺仍不是所有权，未来续租可能仍需新的同意和新的登记。 |

实践上的关键点是：外国人的别墅结构通常不止落在矩阵中的一行。租赁解决固定期限内的占有问题；地上权解决建筑物所有权问题；用益权可能解决使用和收益问题；但它们都不会把土地本身变成外国人的 freehold。

## 哪些所谓方案其实违法或具有误导性？

不少常见营销结构违法或具有误导性，因为它们承诺的是没有真实法律基础的土地控制。

- **泰国 nominee 股东**：不是合法捷径。只是替外国人站位的泰国股东，不会产生真实的泰国公司持地路径。
- **泰国朋友、员工或伙伴替外国人持有**：这仍然不是外国人所有权。最好情况是产权在泰国人名下，最坏情况则会落入 nominee 问题。
- **把“30+30+30”包装成有保证的 90 年控制权**：续租条款仍不等于现在就存在一个 90 年已登记权利。
- **“LTR freehold villa”或“签证让你拥有土地”**：移民身份与土地权利是两套不同制度。
- **把 offshore ownership 营销成直接泰国产权**：offshore 外壳并不会创造泰国法律下新的土地类别。
- **把未登记的长期租赁包装成 ownership**：如果本应登记的权利没有登记，买方就没有宣传中所说的安全性。

## 这对大多数外国买家意味着什么？

对大多数外国买家来说，公寓仍是最干净的直接产权路径，而别墅交易应被看作建立在泰国人持地之上的登记权利结构。

1. **如果你想要以自己外国人名义持有直接产权，就从公寓单元开始。** 这仍然是最干净的路径。
2. **如果你想买别墅，就应接受法律问题是围绕泰国人名下土地上的权利，而不是外国人土地 freehold。** 价格和谈判都应基于这个现实。
3. **如果有人说公司、签证、条约或 offshore 包装能解决一切，就要求对方指出确切条文、确切批准和确切处置规则。** 正确答案应当简短且具体。
4. **如果该结构依赖信任而不是登记，它就比营销话术所说的要弱。** 把真正重要的权利登记下来。

## 链接

- [Department of Lands — official Land Code publication page](https://www.dol.go.th/knowledge-land-department/publication-law-77/law-01/)
- [Department of Lands — anti-nominee land-ownership guidance](https://www.dol.go.th/dol-services/public-service-manual/land-registration/land-for-foreigners/anti-nominee-foreign-land-ownership/)
- [Thailand.go.th — land ownership by foreigners: acquisition of land](https://www.thailand.go.th/useful-information-detail/010_007)
- [Thailand.go.th — foreign ownership of land: ownership procedures](https://thailand.go.th/useful-information-detail/010_008)
- [Thailand.go.th — ownership of real estate by foreigners: documents required for registration](https://thailand.go.th/issue-focus-detail/010_011)
- [Board of Investment — 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(English PDF)](https://www.boi.go.th/english/download/boi_forms/proact_eng.pdf)
- [Board of Investment — land ownership under Section 27](https://www.boi.go.th/index.php?language=en&page=after_promo_benefit4)
- [Industrial Estate Authority of Thailand — IEAT Act, Section 44 (English PDF)](https://www.ieat.go.th/web-upload/1xff0d34e409a13ef56eea54c52a291126/m_document/8341/14633/file_download/acb5b14e6414ecee5fbf2e6b9ffc1657.pdf)

